江苏医疗期的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江苏医疗期的规定按照国家劳动部的规定实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表格形式:

实际工作年限

十年以下

十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年限

5年以下

5年

以上

5年以下

5-10年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月数

3

6

6

9

12

18

24

  扩展资料:

  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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