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位原则
导读:所谓法律优位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应当保持内在的协调与统一。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第八十九、第九十一条已经对法律优先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了。
正文:
所谓法律优位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应当保持内在的协调与统一。
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优位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