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老一小政策
“一老一小”参保人员的范围及缴费标准、缴费方式?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保范围》
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男年满60周岁的居民,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
《学生儿童参保范围》
一、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就读的在册学生;28天以上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学生儿童及婴幼儿;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外省就读没有享受当地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学生。
二、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西藏班以及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三、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符合参保条件。
四、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
《缴费及交费方式》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学生儿童,每人每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个人免缴标准》
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缴费方式》
老年人:
医疗保险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一次性缴纳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缴费时间为自达到参保年龄之日起90天内,医疗保险年度为缴费次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
学生儿童:
医疗保险年度(学年):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缴费时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一次性缴纳
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一次性缴纳
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婴幼儿:
缴费时间为出生28天后且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90天内。医疗保险年度为缴费次月至当学年的8月31日。
‘一老一小’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看病和结算医药费?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保障待遇》
老年人: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7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学生儿童: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第一次及以后均为650元。一个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7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住院除外。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的治疗。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3家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A类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手册管理》
参保人员到北京市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住院治疗时必须持《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查验《手册》、核对手册信息并将其留存。
《参保人员报销范围管理》
对参保人员进行住院治疗并向基金进行申报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如使用应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的,需经本人或家属同意。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时,应收取个人负担部分住院押金。在参保人员入院当日完成信息系统登记,上传在院信息。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预交金标准》
老年人:住院费用X40%+起付线+医保外费用
学生儿童:住院费用X30%+起付线+医保外费用
《特殊病种管理》
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
〈特殊病种审批〉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在本人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中医、专科及A类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各类手续同医保特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