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葬的抚恤金新规定

  各地关于土葬抚恤金政策不同。

  以陵川县为例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4月22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殡葬改革也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大操大办、程序繁杂,一些人甚至少数党员干部追捧封建陋习、迷信盛行;丧事中在一些居民区公共场所搭棚设宴、甚至占道搭棚、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殡葬中遗体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滥占林地耕地、破坏生态等。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阻碍了城市文明进程。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全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尽责任;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树立党和政府良好形象,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证。各级各部门和全市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我市重新划定火葬区为契机,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殡葬改革步伐,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以党员干部带头示范推进殡葬改革目标任务落实

  (一)依法推行火葬。经省政府批准,我市火葬区进行重新划定。城区、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所辖区域和陵川县、沁水县政府驻地辖区(县城建设总体规划范围内)为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凡在火葬区死亡或者生前工作单位、户籍等其中之一在火葬区的人员一律为火葬对象,去世后不火葬的,依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审核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时一律凭《火化证》予以发放。各县(市、区)要把推进火葬区遗体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点。积极鼓励支持土葬改革区遗体自愿火葬。

  (二)着力推进生态安葬。在火葬区,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要集中安放在公墓或骨灰堂,不得乱埋乱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绿色生态节地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处理应尽可能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集中安葬,推广和实施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去世后尊重其民族风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严禁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内以及居民住宅区建墓立碑。要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三)着力推行文明节俭办丧事。要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要文明祭奠,大力推行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现代绿色祭扫形式,引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党员、干部去世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同时,党员干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四)着力加强治丧活动管理。各县(市、区)要把文明治丧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丧葬丧事管理,严禁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沿街游丧、抛撒纸钱;严禁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祭品;严禁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发放文明告知书、签定承诺书等形式明示文明办理丧事的具体内容。加大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各级各类红白理事会要及时提醒村(居)民文明办理丧葬事宜,对其不文明行为进行教育劝导。要积极引导劝诫城乡群众治丧和悼念活动要在殡仪馆或集中治丧服务场所内进行。要集中开展乱埋乱葬和丧葬陋习专项整治行动,对居民办丧中的陋习,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执行,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三、大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作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部门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列为考察党员、干部的内容,加强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倡导厚养薄葬、文明办丧。同时,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党员、干部带头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及时曝光。

  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大力倡导、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做好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要做好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强化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殡葬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服务设施、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掌握、研究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财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等的基本殡葬、惠民殡葬经费和公益性殡葬事业经费以及推动殡葬改革的补助经费列入当地年度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相关政策,凡属火葬对象没有火葬的,一律取消上述待遇。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利用荒山瘠地科学规划殡葬用地,对依法申请不占耕地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乱埋乱葬占用耕地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及用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城区内违章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严禁毁林建墓,对在火葬区内的非法棺材加工点依法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材予以收缴并销毁。

  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对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进行防疫处理,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死亡人员遗体,杜绝遗体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严禁在医院办理治丧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殡葬政策的落实、督查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环保部门要依法做好殡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管和服务工作。各殡葬建设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保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落实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负责搞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要在辖区内的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对丧事活动定程序、定标准,杜绝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封建迷信活动,发挥基层组织在殡葬改革中倡导移风易俗、制止大操大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文明新风的作用。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措施,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督促党员、干部、群众破除丧葬陋俗,加快推动殡葬改革。

  (三)严格监督检查。要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对乱埋乱葬、违规建墓等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及在殡葬改革中违纪违规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大力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开展殡葬改革宣传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确定每年3月10日至4月10日为我市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宣传月。大力宣传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先进典型,以党员、干部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为全面深化我市殡葬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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