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1、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2、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信息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2018/09/id/1498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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