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办民宿的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本市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
乡村民宿设立条件
(一)经营主体。支持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参与乡村民宿经营活动。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租赁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的建设和运营。允许有条件的农户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将自有宅基地农民房屋用作乡村民宿经营。
(二)经营用房。乡村民宿用房须为独立式建筑,或者具有独立通道门户,权属合法清晰,并符合《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单体建筑内的房间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
(三)建筑安全。乡村民宿应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建筑结构应安全牢固,无安全隐患。在设计、修缮及改造时,应遵循城乡一体化要求和建筑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开展修缮和改造,建筑用地范围和合法建筑面积应保持不变。鼓励民宿的经营业主进行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四)公共安全。乡村民宿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原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的规定,配置必要消防设施器材,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手机端APP,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等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等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五)生态环境。乡村民宿应综合考虑所在地环境容量,加强排污纳管、污水处理等设施配备建设,确保达标规范排放。落实生活和餐饮垃圾分类处理,配齐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全面消除经营区域违法户外广告设施及零星乱设摊、保持村容村貌整洁。
(六)从业人员。乡村民宿经营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从业人员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岗位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七)诚信经营。乡村民宿经营主体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住宿、餐饮等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
(八)基层治理。各乡镇应加强区域范围内的乡村民宿规划执行、治安、消防、村容村貌、建筑质量等的监管。乡村民宿经营活动应符合村级治理要求,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督促下,遵守村规民约,维护邻里友好和谐。各相关区应成立乡村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制订业主经营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