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举报质量,增强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真实姓名 (名称),并提供清楚、准确地址或联系方式,通过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对党员、党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虽未属实名,但留有确切联系地址和方式能够找到举报人的,视为实名举报。

  经核实系冒用他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进行举报,或本人否认举报的,不视为实名举报。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确认是实名举报的问题优先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实名举报的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举报。

  第五条 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实名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实名举报台账,提出办理建议,及时报领导审批。按领导批示,一个工作日内,交由本机关相关室直接承办或者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第六条 对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实名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建议举报人到同级或下一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反映事项,内容存在受理范围内、外交叉的,对属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对范围以外事项,按第六条办理。

  第八条 反映内容不具体的,告知举报人提供具体线索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举报的问题无具体线索或明显不实的,经领导批准,可作暂存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对受理的业务内群众初信初访属实名举报实行承诺制度,向举报人发放承诺卡,告知受理情况和拟办意见,明确办理时限,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三章 办 理

  第十条 对检举、控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根据领导批示,及时转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案件审查室办理。

  第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转下一级或者有直接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重要的检举、控告,可函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并报告结果或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查室直接承办。

  第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报经本机关领导审阅后,按领导批示转送有权处理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反映一般性问题的举报,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一般情况下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上级交办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件,除明确规定查报时限的,一般应自本级接收之日起90日内查结上报。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办结时限按照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部门案件主办人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由分管关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承办部门内再行安排主办人,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四章 反 馈

  第十五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由承办部门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约请举报人见面,对举报的内容,口头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并要求举报人在信访问题反馈意见书上签署本人意见及姓名;如举报人拒绝签字,应在材料上注明情况。确因特殊情况难以与实名举报人见面的,可采取电话等形式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对其不同意见作详细记录,并作出说明,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对反馈时举报人又提出不同意见和新的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承办单位应在补充调查核实后,再次向举报人反馈,时限另行计算。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可与实名举报人以适当方式联系沟通,进一步掌握举报内容,了解举报背景,挖掘重要案件线索,推动核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件办理期间,举报人查询举报问题办理情况的,应持身份证、信访举报件或复制件,到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场所查询,由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告知办理情况。原则上不接受电话、来信和网络查询。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反馈过程中,承办部门案件主办人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由分管关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同意后,在承办部门内再行安排主办人,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 经县级检察机关案件审查部门,认真调查处理,进行复查复审,并且事实查清、处理到位、法规政策用好、思想工作做足仍未停访息诉,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案件。 经分管领导同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县纪委书记签批结案同意后,报上级纪委申请“三级会审”。

  第五章 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实名举报,必须对举报内容、举报人身份等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实名举报形成的相关材料应严格管理,严禁私自扣压、销毁或将举报材料和有关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因查处案件等工作需要确需出示相关材料的,必须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 承办的工作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承办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区分情况,对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损失、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本级承办的实名举报加强管理,同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实名举报不予受理或敷衍塞责以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办结或未答复实名举报人处理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发现下级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实名举报工作中存在上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权限直接或者建议有关机关、部门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因主观故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名举报人名或材料失密、泄密,而导致实名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影响案件调查以及造成其他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应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依纪依法进行信访举报,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提出超越政策法规规定之外的无理要求。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举报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兰考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兰考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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