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未就业配偶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保险费用报销的时限,按以下不同情形申请:

  (1)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一年时,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该参保职工需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2)参保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后,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该参保职工需待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请报销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拓展

  参保人在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

  答:不可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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