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落户福州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办理条件

  在福州市市辖区之外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工作居住,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视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注意:

  1、“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指:

  (1)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自有住房(含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3)就业单位名下住房(落户人数按单位产权建筑面积每15平方米一人)。

  2、“无房证明”指:近一个月内由落户地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的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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