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一)创业孵化基地
1.申报主体。经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和财务等管理制度,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2.场地和配套设施。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须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对进入基地的孵化企业在场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要低于市场价位。
3.配套服务。基地应设立专门的服务区域,配置相应的服务设施和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和信息咨询及有关代理服务;制定健全的孵化企业进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孵化企业台账和政策落实台账,帮助基地内的孵化企业申报场地、水电补贴及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劳动用工、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4.申请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运营地址必须在南宁市七城区五县三开发区行政区域内。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
1.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运营地址必须在南宁市七城区三个开发区行政区域内;
2.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3.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4.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5.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且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6.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7.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
(三)南宁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解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2年以上。
2.创业孵化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型创业孵化基地5000平方米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年营业总额达到1000万以上,或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场地面积限制。
3.基地入孵创业实体(包括团队)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人,累计吸纳就业创业人数不少于150人(含基地在孵和出园后继续经营的创业实体累计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其中,孵化成功的成长型企业不少于1家(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孵企业实体总数的比率;成长型企业是指持续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参与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达10人以上的企业;成长型企业比率是指成长型企业占孵化成功企业总数的比率)。同等条件下,对现有孵化企业吸纳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比例较高、依法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地可以优先认定。
4.基地应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明确的入孵创业实体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等制度,在申报、使用财务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