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因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条件

  珠海因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条件

  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租赁住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每个自然月内最多提取一次,每个自然年内提取总额不得超过24000元。

  政策来源: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244040045592850X6344201404400301

  拓展材料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申请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借记卡开户行须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

  注:如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配偶、直系亲属代办,需提交关系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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