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申请注意事项

  一、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二、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单位未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

  2.申请单位与其申请落户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单位不一致的;

  3.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4.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申请信息与人事档案不一致的。

  审核不予通过的,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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