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人才共有产权房退出程序

  15年内,购房人才出现离开我县,提前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提前转让持有产权份额,或因死亡、离婚等确需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的,退出方式如下:

  (一)优先申请购买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房屋权属性质转移为完全产权商品住房。人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交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二)人才放弃购买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赎回人才所持有的所有产权份额(包括人才已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获得的产权份额),并收回住房。人才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提交放弃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申请报告及各年度年审合格考核表,提出申请。

  购买价格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依照届时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结合住宅折旧率计算确定。赎回价格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按照原购房价格考虑住宅折旧后,予以回购。住宅折旧按土地使用年限计算折旧率。

  人才在取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完全产权份额前,擅自用于出租经营,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依合同约定予以追责。

  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责令强制退出人才共有产权住房:

  (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二)公积金贷款/银行贷款违约超过六期(含);

  (三)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的。

  强制退出的人才共有产权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按产权比例收回县财政投入的购房经费后,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剩余的用于退还该人才实际缴纳的款目(多余的由县财政局收回,不足的不予补足)。

  人才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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