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
首次申领办理材料:当事人居民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需提供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到期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居民户口簿。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居民户口簿。
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换领的)、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
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年满16周岁时,在从生日起计算的30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没有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居民身份证。
被判处管制或者独立适用刑罚附加刑的人,以及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可以申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需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