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宜昌贫困户住院报销比例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70号),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具体说明如下:
1.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2.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就诊,须按《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2017〕31号)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宜昌市范围内的三级医疗机构,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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