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职工公积金缴存上限
我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标准为最高月工资缴存基数×12%+最高月工资缴存基数×12%。
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为:65915元÷12×3=16479元。
各单位经办人员可到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qzgjj.quanzhou.gov.cn)下载《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年度调整表》,输入职工姓名、个人账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原个人缴存基数、原个人实际工资、原月缴存额、现个人缴存基数、现个人实际工资、现月缴存额,打印盖章后连同电子表格一并送公积金归集承办银行办理,或到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业务”模块申请单位年度基数调整。
拓展延伸:
下限标准
(一)市直、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含泉州台商投资区)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500元。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500×5%+1500×5%=150元。
(二)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其最低月工资标准1380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标准为:1380×5%+1380×5%=138元。
执行时间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上述缴存基数及上下限标准的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政策来源:http://qzgjj.quanzhou.gov.cn/List/Details?Cm_Type=3&MD=5B700C25-77BC-4565-84B8-30A1E3A71B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