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医保报销比例是多少

  长沙市医保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为:

  一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900元;

  二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600元;

  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累计限额为900元,超过900元的不再扣除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逐次降低,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30%计算。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支付:

  1、起付标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负。

  2、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个人负担额按下设分段与自负比例累加计算:1万元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12%、9%、5%;1万元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按一、二、三类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分别为8%、5%、4%,退休人员按以上自负比例的60%负担。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个人自负比例为6%,退休人员为4.8%。

  特别提醒:

  1、按政策规定自费(支付顺序1)是指基本医疗外的费用发生额。

  2、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上述自付部分按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来源: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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