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区直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一、属购房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购房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明。
1.购买一手房的:
(1)属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
(2)属保障性住房的,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评估表(2年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2年内)。
(四)付款凭证。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属建造、翻建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
三、属大修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房屋在南宁市外的,另须提供房屋所在地户口簿)。
(二)不动产权证(指房屋权属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并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
四、属偿还购建房贷款提取的(贷款结清1年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注:在区内公积金中心贷款的,以下两项不需提供。
(二)借款合同(首次还贷提取时须提供)。
(三)近期还款对账单。
五、属无房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属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租缴交流水单。
六、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提取人身份证。
七、属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内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三)医疗结算发票(1年内)。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和个人自付费用的,另须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八、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属商品房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保障性住房的,可提供购房合同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加装电梯协议(按梯号或单位为单位,含各业务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等费用分摊协议)。
(五)付款票据(2年内)。
销户提取所需材料:
一、属离休、退休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离休、退休证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须提供)。
二、属出境定居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三、属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1.属离职满半年且未在外中心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2.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四、属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
1.提取资金转入被继承人账户的,不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2.提取资金转入继承人账户的,另须提供继承关系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结婚证、户口簿、
医学出生证明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