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区直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

  购房提取区直公积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购房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明。

  1.购买一手房的:

  (1)属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

  (2)属保障性住房的,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评估表(2年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2年内)。

  (四)付款凭证。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事项:

  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非以本人事由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归属证明。在广西境内登记,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获取信息的不需提供。如因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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