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区直公积金购房提取材料
购房提取区直公积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购房合同。
(三)房屋产权证明。
1.购买一手房的:
(1)属商品房的,提供合同登记备案证明(2年内)。
(2)属保障性住房的,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文件或房改部门评估表(2年内)。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2年内)。
(四)付款凭证。
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事项:
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
非以本人事由申请提取的,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公证书、法院文书)或房产归属证明。在广西境内登记,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平台可获取信息的不需提供。如因缴存人发生住房消费提取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住房消费支出时,父母、子女方可申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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