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2020年单位免交到几月份

  延长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限

   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期限变化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TIP:

  延期缴纳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延缴期限变化

  原有政策规定,所属期2020年2月起至疫情解除后第二个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允许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2020年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缴纳所属期2020年1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一并延长缴款期限至疫情解除后第三个月,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规明确,延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

  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享受主体

延期缴纳后,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仍然无力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缓缴期限变化

  原有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新规删除了“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的表述。

  数据来源:http://hrss.sz.gov.cn/sz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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