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20年养老金调整细则

  北京市2020年养老金调整细则:

  一、调整范围

  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201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已办理退休(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手续的人员,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一)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对于不足整年的月数,每月增加0.2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5646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其中,调整前月养老金在5646元及以上的,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增加的调整金额),低于5711(5646+65)元的,补足到5711元。

  (四)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调整后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五)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7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5元。

  (六)在按照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2019年12月31日(含)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再按照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

  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

  2.缴费年限30年及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七)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按照本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3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政策来源: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007/t20200714_1948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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