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②未到法定离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年龄应未到65周岁) ;

  ③住房交易行为真实、合法、有效;

  ④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⑤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⑥已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支付首付款;

  ⑦同意按照《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担保。

  注意:

  ①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②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的;

  ①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贷款:

  ①贷款当前存在逾期未还或担保人代还(含被追偿的欠款尚未还清)记录的;

  ②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记录的;

  ③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近60个月内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的;

  ④有呆账记录的;

  ⑤为他人或企业担保的贷款有损失记录的;

  ⑥近60个月内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的;

  ⑦有其他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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