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条件
金华市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