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条件

  金华市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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