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生征兵退役就业优待政策
云南大学生参军就业创业相关优待政策
》》政策依据:云南征兵
1、就业服务:
① 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② 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依据:《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2、参加公务员招录:
① 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依据:《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② 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历的优秀大学生。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③ 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并逐步扩大招考数量。27个深度贫困县及所属乡镇可设置部分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考。
④ 乡镇人武部门的人武专干岗位,可以限“人民武装”专业毕业生报考,退役士兵报考此类岗位,视为满足专业要求。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
3、放宽招录(聘)条件:
①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
【依据:《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
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4、政法干警招录:
① 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
② 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5、纳入基层服务计划:
① 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
【依据:《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
② 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18条措施的意见》(云退役发〔2019〕81号)】
6、放宽落户限制:
贯彻执行退役大学生士兵考录公务员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为符合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放宽落户限制。
【依据:《云南省征兵工作措施》(云政发〔2018〕22号)】
7、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及时纳入失业人员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职业技能培训等范围,并按规定予以补贴。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8、拓展就业渠道:
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9、加强后续扶持:
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10、鼓励扶持创业:
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优惠服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扶持退役军人创业,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
【依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