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保减员变更原因
广州社保减员变更原因
答: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应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
广东省用人单位从2019年12月1日起,再办理减员业务时,应据实填报减员人员名单喝减员原因。
税务机关及时将用人单位填报的信息传递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规定,税务机关提供的减员原因共有15种,为了不影响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请从中据实选择。
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
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劳动合同期满。
(二)单位破产。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
(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
5.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
(五)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者死亡或失踪。
(三)非因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合同;
2.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
三、其它
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单位在勾选时一般不得勾选其它,因单位勾选其它而个人主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办理。)
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属于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由劳动者在税务部门提出减员申请减员后,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勾选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职工停保原因释义
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单位破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5种情形,分别释义如下: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仅适用事业单位):是指在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合同或者被辞退、除名、开除的。
5.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按相关规定中断就业和劳动者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失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3种情形,分别释义如下:
1.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其它: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的,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单位在勾选时一般不得勾选其它,因单位勾选其它而个人主张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办理)
原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属于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由劳动者在税务部门提出减员申请减员后,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除此之外勾选了其它情形的,均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考资料:http://hrss.gd.gov.cn/zcfg/zcfgk/content/post_2719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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