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职工医保:
生育保险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标准
生育并发症限额标准为500元。超过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分段按比例支付,即500元(不含,下同)至1500元(含,下同)的部分,个人自付20%;1500元至2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30%; 2500元至3500元的部分,个人自付40%; 35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自付50%。
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支付标准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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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关注【重庆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生育”就可以查看生育保险报销指南。(指南说的方面很全,看完一般就能明白生育保险各方面的问题。)还可以查询各区县生育保险的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