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租房年审不通过会怎样
承租人不再具备住房保障资格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和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为承租人安排3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仍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发改部门核准的标准租金缴纳;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另外,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同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记录: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资产及车辆等情况的;
(二)因家庭收入、居住条件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承租人在资格复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资产及车辆等情况变化的;
(四)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五)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及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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