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厦门失业金领取条件:

  一、厦门市户口失业人员(台湾同胞;港澳同胞)

  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有求职要求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前有单位的按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分工受理;灵活就业人员按户口所属区社保中心受理)

  二、外地户口失业人员

  外地户口失业人员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且社保已停保。(按失业前参保单位所属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分工受理)

  领取标准:

  厦门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

  2、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九年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

  3、累计缴费时间九年以上的,为厦门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

  厦门市非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外来员工失业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如下: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三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计发;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五年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五计发;

  3、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累计缴费总额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费用来源:https://app.hrss.xm.gov.cn/zxzx.xhtml?baz204=327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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