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12个月。

  补贴标准:

  2500元/月/人,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其他补贴标准:

  1.一般性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公益性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相关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除对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享受补贴人员名单、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岗位招用人员情况的相关材料、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

  3.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

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 “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享受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高校毕业生本人。

  数据来源: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4574753415644421118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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