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可以提取吗

  一次性领取的情况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于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

  1.死亡的;

  2.参保缴费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无法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或待遇领取期间户籍迁至市区以外的;

  3.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

  一、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 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的女参保人 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 的女参保人 员,年满 55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 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 行劳动 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符合国务院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45 周岁。

  ⑶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 15 年以上。

  二、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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