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现房销售制度

  海口现房销售制度

  2020年3月8日后(含3月8日,下同),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88号)有关规定执行。

  在2020年3月8日前,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建设的商品住宅,可继续按预售制度执行,已出让的用地以取得《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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