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拆迁房屋补偿

  1、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

  2、被拆迁人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垫江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垫江府发〔2013〕20号)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经补偿后的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给予残值费。交由拆迁方处置的,按合法面积部分补偿标准(不含上浮费)的5—8%给予残值费。

  3、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二、住房安置

  1、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及室内附属设施,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3、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费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至20%计算。

  政策来源:lhttp://www.cqsdj.gov.cn/zwgk_157/zfxxgkml/zcwj/xzgfxwj/201402/t20140208_6923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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