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17平方米以上的,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家庭或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取得区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
(4)无赡养人的老人;
(5)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
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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