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镇海区公租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评分标准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7平方米以下,计2分;

  (9)17平方米以上的,计1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家庭或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取得区民政局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

  (4)无赡养人的老人;

  (5)区级以上(含区级)劳动模范。

  上述评分时间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特别提示:镇海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包括哪些?哪些人可以申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在哪里申请?搜索或扫描底下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镇海公租房】,即可获取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等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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