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公积金自愿缴存人员贴息终止情形
中心有权终止向自愿繳存人员贴息情形:
1.连续满3个月(含)或累计满6个月(含)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缴存义务的。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应的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由受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商业贷款的,执行当地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在还款期间与商业银行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贴息费用列入中心业务支出。)
2.自愿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3.借款人及其配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4.借款人及其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夫妻同贷的。
5.借款本金或利息连续逾期超过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以上的。
6.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的。
7.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其房屋买卖关系终止的。
8.拒绝或阻碍中心、受托金融机构、保证人对贷款事由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自收到中心公转商贷款转回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办理转回手续的。
10.发生《借款合同》中违约行为及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之一的。
11.因任何原因导致《公转商贷款协议》无效或被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