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医保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补充医疗保险

  个人医疗账户(城乡居民参保无个账划拨)

  划入标准:36 周岁以下的,划入60 元;36 周岁以上至46 周岁以下的,划入75 元;46 周岁以上的,划入97.5 元。

  使用范围:

  1.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支付(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2.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及消毒用品所发生的费用;

  3.用于投保指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待遇[须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满1 年(含1 年)以上]: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 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

  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1 年不满2 年、满2 年不满3 年的,满3 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252000 元、336000 元、420000元。

  大病医疗保险

  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不满1年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5 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60%。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 年的、满1 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84000 元、168000 元。

  连续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满1 年或以上

  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医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6000 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满1 年不满2 年的、满2 年不满3 年的、满3 年以上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为252000 元、336000 元、4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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