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积金房租约提代付办理条件

  海口公积金房租约提代付办理条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

  1. 缴存职工家庭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在实际工作地没有本人及配偶的自有住房,且缴存职工在本省实际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 职工租房提取的,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1)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2) 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3) 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4) 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 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3. 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金额不超过10800元。

  4. 租房提取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

  限制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

  (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

  (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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