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产假是148天还是158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所以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视为产假工资,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没有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不合理待遇,可以通过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L8e7lFxbEkSuc-KF6HG0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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