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新规

  南京医保缴费年限需满足:

  参保后退休的人员,其在职期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满30年、女不满2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应当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以下非南京市户籍人员也可参保:

  1、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持本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2、父母一方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本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3、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宁台胞;

  4、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台胞,其随同居住生活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5、《南京人才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

  6、在宁全日制高等专科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7、父母一方为我市户籍,且母亲已经参加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母亲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即将出生的婴儿;

  8、父母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本市参加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中小学生也可参加南京市城乡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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