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职工医保异地住院待遇标准
异地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在统筹地区规定基础上按下列情形降低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待遇
以王阿姨为例
王阿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医疗退休待遇,今年年初因冠心病在南宁市某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10天,医疗费用共计300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划分,其中床位费500元、甲类医药费15000元、乙类医药费5000元、丙1类医药费3000元、丙2类医药费5000元、超范围医药费1500元;按照南宁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计算:
(1)甲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15000×90%=13500元;
(2)乙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
5000元×80%=4000元;
(3)丙1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
3000元×70%=2100元;
(4)丙2类医药费统筹基金支付:
5000元×55%=2750元;
(5)医药自费费用:1500元;
符合基金支付的床位费:30元×10天=300元;
(6)基金起付标准:600元;
(7)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3500+4000+2100+2750+300)-600=22050元。
数据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p8bTLuYitmrHVwjhQ_aO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