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购房落户申请对象
长沙市购房落户申请对象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迁入长沙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申请对象:长沙市购房落户申请对象为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或者已经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析产房屋不能凭购房合同办理);
4. 析产房屋产权共有人协议及公证书(配偶或父母子女关系不需要提交公证书);
5.有家属随迁的,提交以下材料:
(1)随迁人员的居民户口簿;
(2)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6.购买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的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要求办理户口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在亲友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友户口簿。同时,如需在户口簿内明确登记相关亲属关系,而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没有相关信息登记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材料;
(2)落户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需提交公房租赁凭证材料或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协议,户主或房屋所有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以及同意其迁入该房屋地址的书面意见;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和单位介绍信或同意接收其户口迁入的书面意见;
(4)无处挂靠户口的,可迁入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