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2021年公积金政策
一、缴存基数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且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50元,上限为24599元。职工2020年月平均工资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计缴,高于缴存基数上限的按缴存基数上限计缴。
二、缴存比例
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单位因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下列材料,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四、补缴:
单位有以下情况的,经办人应当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交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其他特殊情况需补缴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取和使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五)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六)直系亲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
(七)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十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患有列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三)享受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发生事故、见义勇为或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至(五)、(十二)、(十三)项情形,本人账户余额不足可提取额的,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不足部分。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至(十一)、(十三)项情形,账户已封存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符合第四条(一)至(六)、(十二)、(十四)、(十五)项情形,账户已封存,且可提取额度超过账户余额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