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城乡居民生育待遇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
一、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直接在院端进行结算。
二、线下窗口办理结算:
如果在院端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结算的,可持相关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所需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4.费用清单,原件;
5.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验原件;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7.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费用类型:
(一)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
(二)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的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