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未就业的男职工配偶能享受生育待遇吗
未就业的男职工配偶在男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期间,发生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申领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政策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7号)第十七条:参保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