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安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需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n5] 办理补缴手续,填写《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将需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存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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