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社保缴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社保降费减负有关精神,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现将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降低费率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

  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从2019年5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即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80%、100%、110%、120%(从120%档次起每增加20%作为一个缴费档次)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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