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缴纳时间是每个月多少号?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九条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内退职工,单位和职工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只发生活费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0%以外部分的,不计入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新录用的职工以第二个月工资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第一个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二条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9年5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可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第十四条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一年。

  第十五条 单位连续两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4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办事处或分中心审核,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管理中心应将审批情况向管委会报告。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批准期限到期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补缴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单位应从发生欠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或发生少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补缴。

  第十九条 本章所规定的下列事项,由管委会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标准;

  (三)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十条 单位按照管委会公布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及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执行标准,每年7月须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进行调整,并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检手续。

  对未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且未经管理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的单位,办事处或分中心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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