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公积金缴纳需要什么材料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沈住公[2004]11号)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到办事处或分中心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持经办事处或分中心审核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到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开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到办事处或分中心为本单位及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办事处或分中心应自单位在受委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书副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批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文件(包括人事调令、用工合同、聘书等)到办事处或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职工账户设立后到办事处或分中心领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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