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提取政策内容

  太原公积金提取政策内容

  提取条件

  一、部分提取种类(职工本人与配偶均可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包括:

  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购买公有住房;4、购买本单位集资房;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6、购买拍卖住房;7、购买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8、购买太原行政区域以外住房;9、建造、翻建自住住房;10、大修自住住房。

  (提取次数: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套住房(溯及201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行为)可以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购买拆迁住房在拆迁期间内可提取一次)。)

  (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

  (三)租赁商品住房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偿还贷款期间内,按期偿还12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五)支付物业费的。

  二、销户提取种类

  (一)离休、退休的;

  (二)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提取材料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结婚证;

  (3)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2)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贷款本息时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口簿;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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