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申请条件

  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

  申请条件:

  未参加上海市城保、镇保和失业保险,且符合参加居保条件的人员。条件详见以下说明:

  ⑴本市城镇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重残人员

  ⑵本市户籍或本市引进人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子女中的下列人员:

  ①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

  ②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含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

  ③年龄在18-20周岁,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复读生

  ④年龄在18-2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

  ⑶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老年遗属

  ⑷本市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和其外省市籍的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⑸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⑹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及插班的西藏高中学生

  ⑺中等职业教育对口支援都江堰的学生

  ⑻本市留学生人员的持外籍护照的子女

  (以上说明,可致电962218详细咨询)

  设定依据:

  市政府沪府发〔2007〕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8日)。

  市医保局沪医保〔2007〕232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2007年12月13日)。

  市教育委员会、市医保局沪教委体〔2007〕77号《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有关工作的通知》(200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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