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注销佛山不动产登记材料
佛山不动产华侨注销登记材料: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②变更证明
注: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地址、面积、用途、结构、层数、红线等不一致时,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
③供、需役地不动产权证书
注:包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收原件)
④原不动产登记证明
注:包含土地他项权证书、房地产他项权证书(收原件)
⑤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材料
注:若权利人死亡由继承人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交死亡证明、合法继承人证明材料(或能证明有继承权的证明材料);或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证明材料
⑥地役权终止证明材料
只需提供其中一项材料即可:
1.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关于解除地役权关系的协议、合同(收原件;)
2.地役权设定期限到期的,提供地役权合同(收原件;)
3.标的物灭失证明(因供役地房屋或需役地房屋灭失的需提交(收原件;)
4.生效的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地役权灭失的需提交)(收原件)。
⑦华侨身份证明材料(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收复印件)。
以下情况还需提交:
⑴供役地已经设定土地抵押权的需提交
①抵押权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
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贷申请的
①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①委托代理人材料
⑷共有的需提交
①其他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收原件)。